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第十九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第二十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的,以上 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一条,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第二十二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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