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 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 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第四十一条、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 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 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证明,三。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 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