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 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康复机构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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