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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制定劳动保护规划 计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卫生状况。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及时制发.劳动保护监察决定书 督促其限期整治.五,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考核、发证。六,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 七。参加用人单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结论性意见.负责事故审理的批复,监督事故处理批复的执法情况.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设计报告和处理情况 三、监督、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 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询问有关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 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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