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情况、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二 制定劳动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章 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论证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卫生状况.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 应当及时制发.劳动保护监察决定书.督促其限期整治、五、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考核。发证、六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七、参加用人单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结论性意见.负责事故审理的批复 监督事故处理批复的执法情况。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监察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设计报告和处理情况,三,监督。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 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 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询问有关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 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 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