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提请同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领导.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对劳动者安全、健康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经审查,验收。或者经审查,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施工,投产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二、有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场所未配备防火防爆设施、或者配备的器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的、作业场所的粉尘 毒物等职业危害超过国家标准,未按规定治理的。或者转移尘毒危害的、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一、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独立上岗作业的。二 使用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三 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的。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人次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 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职工重伤事故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职工死亡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逐级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渎职责任和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辱骂,殴打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第四十九条 执法部门执行罚没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用人单位被罚的款项应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不得摊入生产成本.第五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