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 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 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 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 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 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 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