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 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 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 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 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