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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一百零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二、自用设备,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及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等设施,三.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 物业使用人自用的部分 包括一楼房屋业主自用的天井,庭院等。四、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 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 加压水泵 电梯.天线 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 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七,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 供电,供气 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第一百零五条、业主依法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但电梯,消防等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第一百零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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