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 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 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 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 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