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 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 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 宣传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 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 依法办事 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 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 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