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渠道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保证有人接收。接听。记录,登记,呈报.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指定适合工作需要的来访接待场所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日到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 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 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 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咨询制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建议,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