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渠道,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保证有人接收、接听,记录,登记.呈报.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指定适合工作需要的来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日到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 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 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 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 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 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咨询制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建议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 合理.及时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