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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 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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