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第二十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二十七条 道路 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 合理规划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 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第三十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 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二 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 设置交通标志 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 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第三十三条,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 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