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 只准在辅路行驶.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第三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二 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 电车通行 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 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 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 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 第三十八条 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