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 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 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 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 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 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 因出国 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 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 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三 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 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