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 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 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 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 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 按以下情形办理 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 单位未设集体户 原集体户撤销,离职 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 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 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 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 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 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 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 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 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 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