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五十八条,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对本市居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 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二、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审核 的.应按规定时限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提供书面清单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第五十九条。核查时限,需调查核实的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需要报经区。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一、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并上报区。市 县级公安机关,二 区 市 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四,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六十条。办理权限 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立户分户,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与本办法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第六十一条 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六十二条,疑难户口处理机制、各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成立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疑难户口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