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九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因从事其它职业.无劳力 无能力经营草原的。应当按照承包者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者和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县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流转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期限 第二十三条,承包者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二十四条,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向畜牧业经营大户流转。发展大规模,高效益畜牧业,第二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二 草原的名称.面积 四至界限,等级,三、草原用途,四,附属生产设施、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的形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八.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定流转合同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