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草原承包者拒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 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第四十八条,对草原承包者,使用者放牧的牲畜每年核查一次.超过核定载畜量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出栏,逾期未出栏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草原上的围栏 药浴池,棚圈。人畜饮水设施 水利工程等基本建设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破坏和拆除。故意损毁者按市场价格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 采石,实弹演习、爆破 勘察。探矿,影视拍摄等活动和架设,铺设.管线 建设旅游点活动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在草原上擅自铲挖草皮。挖泥炭,搂柴草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 应当收回采集证 第五十三条,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垦。修路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使用剧毒 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农药.造成草原污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除抢险救灾和牧民转场的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矿产开发,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照申请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行驶。机动车辆离开固定路线行驶的、离开批准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每次赔偿草原损失费五百元至一千元 第五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 和本条例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