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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利用,第三十二条、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牧民在草原上建设房屋,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矿藏开采,工程建设,架设。铺设,管线、实弹演习 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 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第三十五条、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 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征收,征用,占用草原,林地的.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上级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探矿。采矿、建设实施其它项目。应当通知草原承包者,草原上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为野生动物预留迁徙通道、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地 第三十七条。草原补偿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企业和草原征收,征用.占用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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