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人大 政协和省内各人民团体,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不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编的专职公职律师.第三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和省内各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及补换发,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职律师证书是公职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公职律师证书应当记载公职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 证书编号等事项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与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相关的交流。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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