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责任,第十八条。申请人在办理公职律师证书等业务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并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第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公职律师证书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公职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除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外,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收缴其公职律师证书,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并根据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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