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运营服务、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服务和安全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二 在公共汽车车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线路站点示意图,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 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残 孕专用座位,车身前、后设置线路牌.车身右侧设置站点示意图、三、出租汽车使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 安装.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 投诉举报电话、禁烟标志。四.出租汽车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五。按照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或者视频监控系统,六,遇有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调度.七、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 文明礼貌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乘客,二,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三 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 四 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二 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三,进出站点时及时报清线路站名,编号和走向、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四,按照规定线路运营、不得追抢。中途调头、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五,因故中断运营的.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六 依次进站,规范停靠,七 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八 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二.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三、载客后关闭空车标志.不得甩客、四。待租时启用空车标志 不得拒载、五,确需暂停运营服务时启用暂停服务标志。六、选择合理的线路或者按照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八,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九,在专用点候客的.规范停靠,按序载客 在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滞站揽客、十.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十一,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四十三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 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一。携带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二、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行为不能自理者无人看护的,三 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出租汽车的,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县。市.区.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驾驶人需要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拒绝的,五,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未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二、未向乘客提供发票的,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公共汽车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四,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五。出租汽车运营途中终止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