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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推广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场地开展教学和培训、道路上进行的驾驶培训、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开展教学和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利用非教学车辆开展培训业务.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性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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