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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接受。配合。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车籍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道路运输车辆监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驶或者暂扣车辆和设备、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二 营运客货车辆超范围经营的,三 无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四、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物品和危险品的,五 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六,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驶或者暂扣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或者暂扣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接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暂扣的 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书面告知处理的机构,地点和时限,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实施暂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还暂扣的车辆 设备,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暂扣的车辆,设备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设备在被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档案、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防止和纠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和投诉应当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实名举报和投诉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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