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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 法律 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援助案件进展情况的、五。泄露当事人隐私的,六,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法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退还违法收取的财物,可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第三十九条,对在法律援助中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公民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终止法律援助后,应当向当事人追收相关法律援助费用、第四十条,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仲裁机构。公证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 对法律援助事项。未按本条例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的 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收取的费用,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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