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 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 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农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 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 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第二十三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四条.县级 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五条,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 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二十六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