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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养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 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农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 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 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第二十三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四条。县级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 谁管理 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五条。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 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 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二十六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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