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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 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并与省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县 市.经济发展状况 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 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当年节余的养护和管理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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