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咸宁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 DB4212/T 29-2020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公共场所(试行) DB4212/T 12-2020
  •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2023年
  • 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 2022年
  •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2009年
  • 湖北省旅游景区微笑服务规范 DB42/T 1599-2020
  • 咸宁市传染病防控 人员健康码管理规范(试行) DB4212/T 19-2020
  • 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2023年修正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农贸市场(试行) DB4212/T 13-2020
  • 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 2023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三 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 或者损毁.擅自移动 涂改村道标志 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