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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县 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母婴保健法 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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