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技术鉴定.第二十八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婚检,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其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 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省辖市的区一般不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提出的医学技术鉴定申请由省辖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要求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应当在收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 向出具结果单位所在地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三十条 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必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