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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第七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产业联动 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 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 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第九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 审批和公布实施。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航空 管道等集疏运 以及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清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 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 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电子口岸.船舶贸易 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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