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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 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 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第七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产业联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 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 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第九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 航空,管道等集疏运。以及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监督 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 建设布局合理 层次分明 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清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 保险。电子口岸,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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