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水路运输。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 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 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 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 第三十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 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四、不得垄断经营 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征收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或者乱收费。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 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 促进船舶节能减排。第三十九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 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组织合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