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水路运输,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 仓储、配送 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 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 促进港口发展,第三十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四、不得垄断经营.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 征收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 或者乱收费、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 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 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促进船舶节能减排,第三十九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 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 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组织合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