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三.四,五 六 七。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 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