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 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 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 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