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 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十四条、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