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七条。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公路总体规划要求。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公路规划分长远规划.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 规划确定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分步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对未纳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经科学论证后.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n。bsp、编制公路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公路用地需要 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对已经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路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用途管制 第十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 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规划和新建公路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前款所列的建筑群。第十一条,规划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 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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