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 谩骂、威胁,殴打、三、聚众闹事 策划非法集会 游行。示威.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 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 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 传染疾病等相要挟、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 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 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 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 应当及时制止 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 医疗机构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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