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二 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 游行.示威、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 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 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 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 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八 煽动、串联 胁迫 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 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应当依法予以收缴。第四十二条 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 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 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