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 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八条,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 应当就地火化。第十九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 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十条、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 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第二十一条,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 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 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第二十二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第二十三条、城镇丧事活动 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制造 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第二十五条.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火化 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