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 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八条、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 应当就地火化.第十九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十条 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第二十一条,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第二十二条、享受丧葬费待遇 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第二十三条 城镇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 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 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第二十五条,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 无主遗体的接运 火化,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