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第二十八条。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 由卫生、民政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年检不合格的公墓 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殡葬管理处、所 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三十三条.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管理处 所。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 收受财物的 应当退赔 并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