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第二十八条。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由卫生.民政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一,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追究殡葬管理处、所,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 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 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三十三条 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管理处,所、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应当退赔,并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