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 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对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回避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更换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法律服务组织应当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法律援助组织应当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工作便利.第二十五条。被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的隐私、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 可以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投诉或提出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三 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回避、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三.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 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可不终止法律服务 但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四。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具备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能力时 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 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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