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 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顾老年人、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护理.照料责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发现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老年人提起诉讼的 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帮助、第十三条 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 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第十四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第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予以劝阻 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第十六条.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亲情住宅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为老年人随扶养人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家庭访问制度,定期走访老年人.了解老年人生活现状,为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