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擅自改变公共养老设施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擅自拆除公共养老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市、县教育 科技,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第五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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