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七条。本省通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第十八条.本省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城乡医疗保障办法时、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实际情况.给予老年人适当照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对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第二十条,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针对所在社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无子女家庭,定期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慰藉,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开展针对老年人的人身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八十至八十九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逐步放宽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对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贴标准、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时 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承担取暖面积内的供热费用,老年人的产权房被征收。征用,需要安置的 相关单位应当照顾其优先选择楼层。第二十三条,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应当全部纳入扶助范围,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老年人家庭,在特别扶助金发放上应当予以照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适当补助,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我省户籍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一,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二、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不断扩大老年人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