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 分区落实的原则.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 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 建设标准 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第十四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 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