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 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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