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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供求状况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干线 支线统筹招标的方式 开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班线,第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 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的、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 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 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第十二条。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班线客运。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以实行公交化模式运营,享受与城市公共客运相同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不得定线定点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第十四条.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旅游包车人签订旅游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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