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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 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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