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 以下简称排水标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第二十条,排水户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 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理工艺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 应当征求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且在二十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市水务局或者区 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 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 并且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三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三个月前 申请续期,第二十四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 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 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第二十六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第二十七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在汛期,市排水公司或者区。县、排水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第二十八条、市排水公司实施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的,应当报市水务局批准。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 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并且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条 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排水设施使用费应当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