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和营造环境为重点,将上海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关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安排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第七条、本市应当按照国家明确的战略定位和分工.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国内其他中心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和支持,增强本市金融业的服务功能、推动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为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金融市场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风险防范,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 推动在本市的金融机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合作 交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 金融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