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用环境建设,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设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改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健全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信用记录,第二十四条,本市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信用信息 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信用服务机构对征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损害被征信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第二十六条,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推进在企业融资、创业扶持以及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中使用信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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