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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 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第二十二条.协助和便利。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开的。区 县 政府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集中接收申请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三条.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 应当说明理由。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第二十四条,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 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第二十五条。自身信息的获取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第二十七条 收费。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 应当免除收费、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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